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81544号“摩登港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88号
申请人:陈石发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1544号“摩登港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7205号“摩登港MODENGG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98508号“摩登靓仔MODENGLIANG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9年4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摩登港仔”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摩登港”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