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971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26号 - 申请人:李阳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971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26号

       

      申请人:李阳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7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64346号“私品食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店面照片、网页截屏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