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94920号“枫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25号

       

      申请人:合肥灵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4920号“枫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2981号“枫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25971号“枫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9862号“枫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在“食盐;醋;酱油;酱油防腐粉;醋精” 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食用淀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