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G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54648号“VIAG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43号

       

      申请人:辉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648号“VIAG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19号“威而钢;VIAGRA”商标、第1479755号“威而钢;VIAGRA”商标、第15836114号“VIAG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5421号“华夏金刚VAGRA”商标、第17605433号“华夏金刚VAG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转让证明。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