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62306号“MAPLE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12号
申请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2306号“MAPLE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国际注册第1129654号“M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94666号“MAPLE DRIV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20392号“枫加汇RED GOLD M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87613号“MAPLES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