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73157号“SUBL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96号
申请人:天津深之蓝海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157号“SUB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与第19318214号“SUNBLU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合同、供货清单等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