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16051号“派多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92号
申请人: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6051号“派多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21584900号“派多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属于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2、第5713646号“派特多宠物PET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