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06514号“方案清酸饮MONKEY SO URIC
ACID TOTAL CLEAN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83号
申请人:四川添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成都添雅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6514号“方案清酸饮MONKEY SO URIC ACID TOTAL CLEAN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转让至四川添雅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原料产生误认,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其他产品属性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leanse”、“total”含义解释页面截图、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文“方案清酸饮”及其对应外文“URIC ACID TOTAL CLEANSE ”整体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清除尿酸”的含义,若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