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706668号“LENS BEAUTY&HEALTHY
EYESTY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15号
申请人:韩国视觉之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6668号“LENS BEAUTY&HEALTHY EYESTY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68755号“OVLENS ORIGINAL VISION原生视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65026号“73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3104号“OL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35248号“66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