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631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82号
申请人:杨祝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3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6596号“Gua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36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45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部分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充气外胎(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