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45114号“BAK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14号
申请人: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5114号“BAK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15273491号“BAK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6月3日经商评字[2019]第000010806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在“外科仪器和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医疗器械和仪器;助产器械;子宫注射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现该裁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于2019年9月11日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