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79363号“派多格 PETDO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93号
申请人: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9363号“派多格 PET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28886352号“马崴克 MAVRICF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59055号“HOMEST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