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06258号“渝鱼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49号
申请人:龚应涛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6258号“渝鱼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7295号“渝渔鲜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数、字形、含义和整体外观上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在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案件判定商标不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渝鱼鲜”与引证商标“渝渔鲜轩”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