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2745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艳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27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9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如Google(谷歌)、Yahoo(雅虎)、百度等在网络上进行全面检索,未发现任何带有复审商标的纸牌、玩具等产品在中国的宣传信息和销售记录;二、申请人对相关市场进行实际调查后,也未发现任何带有复审商标的纸牌、玩具等产品的销售记录。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情况说明、上海姚记扑克销售数量清单、上海姚记扑克公司销售发票清单;
2、网站、淘宝、京东等截图;
3、广告图片、产品图片、产品手册照片;
4、发票。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宇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在第28类纸牌、玩具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6年6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纸牌、玩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4中大量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先向上海姚记扑克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纸牌商品,上海姚记扑克销售有限公司又向厦门市湖里区玉翔兴文具经营部、沈阳市大东区成博发日用品经销部等销售纸牌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3产品图片、产品手册照片上显示的有复审商标,故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牌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商品与宾果游戏牌、扑克牌、棋类游戏、麻将牌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宾果游戏牌、扑克牌、棋类游戏、麻将牌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娱乐品、玩具、乒乓球拍、羽毛球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宾果游戏牌、纸牌、扑克牌、棋类游戏、麻将牌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