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9233036号“金月汇精致月子会所JIN YUE HUI
HEAL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0号
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金月汇大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233036号“金月汇精致月子会所JIN YUE HUI HEAL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68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转账凭证;
2、网站建设情况;
3、荣誉证书;
4、宣传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21日在第43类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2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金月汇大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向金月汇大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主体承继告知书,金月汇大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主体承继声明书。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合同及转账凭证上显示的为陕西和华飞腾实业有限公司,未显示本案申请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是本案申请人对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3荣誉证书上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网站建设情况及证据4宣传册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