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057907号“YL-BL-9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78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7907号“YL-BL-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特征,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YL-BL”及数字“99”组成,用于饮料制作配料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