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24078号“欧朗睛 OL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75号
申请人:韩国视觉之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4078号“欧朗睛 O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14707号“OL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30014号“CLENS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用溶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OLENS”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