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000446号“引力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67号
申请人:硬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00446号“引力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281196号“引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4183号“引力GRAVITATION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申请人、科通集团公司架构及相关公司基本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