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105709号“微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70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5709号“微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3955747号“微晶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2、第8491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冷藏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