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9710296号“宏康原乡米 ECCO-RIC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44号
申请人:杭州宏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9710296号“宏康原乡米 ECCO-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73996号“宏德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利润表、纳税证明等;
2、引证商标使用图片;
3、购销合同、购销凭证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6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糕”,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米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糕、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宏康原乡米 ECCO-RICE及图”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宏德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