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参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86131号“寻参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44号

       

      申请人:王兆博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大回小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6131号“寻参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亦不具有欺骗性含义,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在第30类商品上,众多含有“参”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在同行业内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参”,使用在指定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