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78432号“北汽集团吉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08号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8432号“北汽集团吉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7624号“吉普”商标、第11264645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经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对已有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广告宣传、实际使用材料、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