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00273号“石化帮SHI HUA 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06号
申请人:中山市广远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0273号“石化帮SHI HUA 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直白而深刻,极易被人理解和记忆,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石化帮”及对应的拼音组成,该文字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社会帮派相联系,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