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34138号“拾味印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1号
申请人:安徽米阳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34138号“拾味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8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83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拾味”,且含义并无明显区别,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