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铺人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08792号“老铺人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85号

       

      申请人:任东波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8792号“老铺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89832号“老铺烤鸭”商标、第34844399号“老铺”商标、第20499871号“老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平台宣传材料、主体资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18年7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