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03206号“参德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83号
申请人:段晓菲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3206号“参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及授权材料、检测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参”,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