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81200号“作文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80号

       

      申请人:西藏乐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1200号“作文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且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作文头条”,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