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OS HUN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828号“PRIMOS HUNT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85号

       

      申请人:宝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828号“PRIMOS HU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5088号“PRIMOS HUNTI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5588号“PRiMO”商标、第3981947号“PRIMAX”商标、第12582264号“PRIM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且引证商标二被复审驳回未申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18日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769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上诉,经一审、二审判定撤销商评字【2018】第0000141869号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三、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狩猎用哨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狩猎用哨子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PRIMOS HUNTIN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字母“PRIMOS HUNTING”,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狩猎诱饵、狩猎用气味诱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狩猎诱饵、狩猎用气味诱饵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狩猎诱饵;狩猎用气味诱饵;除味制剂,即,用于狩猎和户外娱乐的除味喷剂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狩猎用哨子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