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1689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38号 - 申请人:刘艳景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0168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38号

       

      申请人:刘艳景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6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412号“AVIA及图”商标、第131109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花冠”系列商标的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四、引证商标一、二近似度极高,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