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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424790号“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37号

       

      申请人:詹国生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4790号“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773号“P&T及图”商标、第4484932号“P&T及图”商标、第32026262号“PT Pantaloni torino”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服、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P&T”,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