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12894号“投中信息 CVINF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65号
申请人: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2894号“投中信息 CV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55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88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投中”与引证商标一“中投”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研究、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法律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