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637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42号 -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563778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42号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778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2、申请人系全球知名的综合性集团公司,申请商标及申请人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3、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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