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8326903号“老汉口”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47号
申请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对第18326903号“老汉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刊于2018年4月7日第1594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
2018年5月4日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9238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该案现处于诉讼程序中。
本案双方当事人与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本案申请人为上述案件的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在针对上述案件寄回的答辩材料中同时提交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自己列为申请人。我局认为,因争议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