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智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9470709号“辣智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7号

       

      申请人: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颍辣之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29470709号“辣智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辣之源”“辣源”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在调味品等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68532号“辣の源”商标、第9393200号“辣之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形下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关联企业相关信息;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3.合同及发票;4.获得的荣誉;5.广告宣传资料;6.商标注册证书及专利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并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没有恶意,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辣椒(调味品)、辣椒油、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咖啡、茶、蜂蜜、面包、米、面条、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为恶意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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