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43671号“CC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74号
申请人:赛赛吉联盟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671号“CC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1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48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12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71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及报送清单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C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英文“CCG”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