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976198号“未来家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80号
申请人:湖北未来家园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976198号“未来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直接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3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来家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未来”,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直接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食物蛋白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