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203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17号 - 申请人:株式会社丽娜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22036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1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丽娜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36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特点鲜明,与众不同,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已大量使用,完全可以识别商品来源。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信息、检测信息、商品照片、网页截图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为纯图形,整体设计较为简单,外观设计上亦缺乏创造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显著识别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