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114360号“ANGEGARDI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21号
申请人:成都律恩泽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14360号“ANGEGARD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1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有独特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档案、网页截图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38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NGEGARDIE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KENZOKI HYDRATANT ANGE GARDIEN”中,整体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笔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脸部和身体用化妆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