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1828561号“CDG CDG CD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59号
申请人:乐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8561号“CDG CDG CD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82135号“CD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