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AND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275号“FIAND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62号

       

      申请人:MANIFATTURA VALCISMON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275号“FIAND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8070号“FLAND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32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72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8年8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