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 DISPL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547号“CP DISPL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26号

       

      申请人:COMPOUND PHOTONICS U.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547号“CP DIS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空间光线调制器”以外商品上的领土延伸,故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间光线调制器”商品与第2747127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192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1289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1271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1270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第9类空间光线调制器以外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第9类空间光线调制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