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060061号“AV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01号
申请人:AVT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0061号“AV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9968号商标、第181212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60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