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332667号“智灵通e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31号
申请人:和黄健宝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667号“智灵通e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8265号商标(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