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书研究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665649号“童书研究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78号

       

      申请人:厦门谷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5649号“童书研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创意来源于申请人主营业务,虽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但符合通行做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备商标的区分识别功能。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获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