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643736号“real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43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3736号“real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8627号商标、第5044197号商标、第5992660号商标、第6634581号商标、第9388821号商标、第7512321号商标、第32477776号商标、第9290537号商标、第7573434号商标、第151319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在商标宽展期内,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八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五、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六相区分。另外,即使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处于注销状态,但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不因经营资格的注销而终止,故引证商标六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