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755987号“天然博士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20号
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5987号“天然博士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汉字词组,本身无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固定的相关公众群体,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三、多个含有“宝宝”或宝宝图形的商标已被初步审定或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注册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市场调研报告、商标批复文件、荣誉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天然博士宝宝”,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适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