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新薇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677413号“娘新薇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18号

       

      申请人:姚军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7413号“娘新薇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059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567889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34315323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26030044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32373972号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等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