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XPE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313号“CLXPE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57号

       

      申请人:A. FÖRSTER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313号“CL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2970号“X-P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1502号“XPERT-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4234号“P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漆剂、去色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清洁制剂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汽车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汽车和小艇方面改善涂料末道漆的研磨化合物、清洁汽车和小艇用蜡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锈制剂、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去渍剂、鞋油、磨光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CLXPER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英文“XPERT”以及引证商标三英文“PERT”,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