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822616号“金点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56号
申请人:深圳市昊翀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2616号“金点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中文“金点镶”构成,其中“镶”为艺术字体,并非不规范汉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金点镶”构成,其中“镶”为不规范汉字,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宝石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