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957297号“荷兰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63号
申请人:成都市南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7297号“荷兰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整体具有区别于国名“荷兰”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与地名相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2987号“荷兰之家”商标、国际注册第1429050号“荷兰皇家农业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荷兰管家”中的“ 荷兰”为外国国家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国家名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04日